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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华超市农产品有哪些(物价会下跌吗)

时间:2023-09-22 作者:admin666ss 点击:12次

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联华超市农产品有哪些】,以及【物价会下跌吗】的知识点。如果您能从中获取启发,那就是我们开心的事了,现在开始吧!

联华超市农产品有哪些,物价会下跌吗?

受疫情的影响,物价目前会不会不会下跌?一个商品的价格主要是由商品的价值、供求关系、人们的心理预期以及国家政策的引导所共同决定的。所以,我感觉目前受疫情影响,目前的物价不会下跌。具体原因有几些以下几点。

第一,商品的价格主要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当商品的供给大于需求时。物价就会下跌。当商品的需求大于供给时。物价就会上涨。受此次疫情的影响。人们大量囤积生活用品,物价明显在疫情之前有大幅度的增加。

第二,人们的消费心理决定物价不可能下跌。受此次疫情的影响。人们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恐慌。在恐慌之下一定会购买大量的商品,以备不时之需。因此受疫情的影响,物价也不会下跌。

第三,受国家政策的影响,商品的价格也不会下跌。在疫情之后,国家宣布全国人民少出门,在少出门之前肯定要将生活用品准备充分。所以物价也不可能下跌。

综合以上考虑。受疫情的影响。这次的物价肯定不会下跌。

一鑫康乐苑怎么样?

楼盘名称:一鑫康乐苑

楼盘位置:光明路什拉门更村

开发商:内蒙一鑫房地产

产权年限:70年

建筑类型:多层,高层,板楼,

公交线路:可乘坐52、57、82、41、18路公交车在什拉门更站下车

其他交通方式:一环

规划信息:其占地面积为15910平方米,容积率,绿化率32%,共0栋楼,停车位1:1

周边配套:周边有: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商业银行,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联华超市和美特好超市。

(所载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售楼处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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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目前属于几线城市?

谢谢邀请!按照2017年5月第一财经和新一线城市研究所的城市商业魅力排行榜,菏泽目前仍然属于四线城市。但菏泽这两年发展非常快。

菏泽市是山东省地级市,古称曹州,位于山东省西南部,总面积12238.62平方公里,是著名的中国牡丹之都、武术之乡、书画之乡、戏曲之乡、民间艺术之乡。

2017年末,菏泽市常住人口862.26万人,实现GDP2820.18亿元,比上年增长8.5%,三次产业结构比为10∶51.7∶38.3,第一产业比重比上年下降0.9,第三产业比上年增加0.9,已经由一个农业大市转型为二三产业为主的现代化城市。菏泽市的经济总量在山东17市中排名第13名,作为一个山东南部的内陆城市,发展成效很可观了,特别是2017年,增长速度达到了8.5%,在全省增速第二。

菏泽市二产主要以农副产品加工、石油化工、医药制造、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等产业为主。菏泽市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2017年,高新技术产业完成总产值2844.92亿元,比上年增长18.6%。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为33.74%。

三产在牡丹产业的发展带动下,旅游业快速发展,每年来菏泽看牡丹的游客络绎不绝,2017年,全市接待游客1957.29万人次,比上年增长12.4%,实现旅游消费总额155.84亿元,增长15.1%。

菏泽市外贸出口呈现良好发展势头,2017年全市完成进出口总额399.65亿元,比上年增长12.9%。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实现交易额3.8亿美元,增长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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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十分重视科研工作,2017年全市共组织科技计划104项,取得重要科技成果148项,共受理各项国内专利申请6525件,比上年增长37.2%,其中发明专利申请量1356件,增长5.6%。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菏泽市正以绿色、协调、开放、共享的姿态走在时代发展的潮头,展现日新月异的变化。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怎么投诉?

哄抬口罩价格10倍之多,一颗大白菜60多元……对不法商家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出手了!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自市场监管总局1月25日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以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敢于担当,履职尽责,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哄抬物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案件,有效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从各地目前公布的案件看,涉及哄抬物价和未明码标价行为。继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后,北京、天津、江苏、福建、江西、湖北、内蒙古、黑龙江等地公布大量案例,违法行为大多为哄抬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及蔬菜等重要农副产品价格,违法案件线索来源微博、抖音等多种渠道。本文选取各地查办的典型案例,并请专家分析哄抬物价等认定标准,给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此类案件提供参考。典型案例■案例一:北京济民康泰大药房哄抬价格被罚300万元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当事人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对此立案调查。1月28日,根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已经向涉案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给予涉案企业300万元的行政处罚。这是疫情防控以来北京处罚首起扰乱市场秩序价格违法案件。■案例二:天津一药房哄抬口罩价格被顶格处罚300万元1月28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一药房哄抬口罩价格案例,涉案企业已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被罚款300万元。目前,该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1月26日,有消费者反映位于津南区的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销售口罩价格过高,天津市市场监管委高度重视,价监处负责人第一时间带队赶赴现场指导检查人员办案。在检查人员前一天已责令停止高价销售“KN95口罩”的情况下,该店仍以128元/袋的价格继续销售。经查明,该商品进价仅为12元/袋,明显超出正常利润范围销售商品。同时,该店还有其他两款口罩存在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要求该企业停止营业、配合调查。鉴于本案事实清楚、相关证据充分,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启动立案程序和案件审理程序,根据违法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向涉案企业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给予涉案企业300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此案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已移送公安机关。■案例三:鄂州一家医药企业哄抬物价被罚款35万元日前,湖北省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位于凤凰路武商量贩店附近的康福源药店,正在高价售卖防疫口罩。经查,该药店为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旗下网点,店内所售的口罩、消毒液等相关防疫用品的价格,存在翻倍上涨的情况。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该行为已构成哄抬物价。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吴都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哄抬物价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昨天,已依法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并处罚款35万元。■案例四:郑州二七路大商超市卖高价白菜被罚50万元网传河南郑州大商超市“天价”白菜(图片来源于网络)1月26日,多名网友发微博称,河南省郑州市京广路大商超市和世纪联华橄榄城店白菜等蔬菜价格暴涨。网友发布的图片显示,白菜、茄子上贴着“大商超市”的价格标签,其中一棵白菜售价63.9元。对此,大商超市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系打错价码,超市不存在借机涨价的情况。1月27日下午,郑州市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目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大商超市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作出5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于网友反映的世纪联华橄榄城店同样存在蔬菜涨价一事,现正在进行调查取证。

接下来,郑州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和以及执法、处罚力度,将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一批借疫情之机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敢于顶风作案、扰乱市场经济和秩序的违法行为。法律适用■《价格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法律解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参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撤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哄抬价格”如何认定?■法律专家 黄璞琳 ▶一在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平常时期,商品服务价格有涨有落都是正常合理现象;甚至因供需关系发生较大变化而导致商品服务价格涨幅较大的,也会被认定为正常合理的市场行为、市场风险,而不会被认定为“哄抬价格”。因为前述情形下,市场机制会自然调节价格,会自然平衡供需关系,整个市场秩序不会失衡,社会秩序不会因此而被扰乱。但是,在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应急处理期间,由于应急处理的客观现实,特定商品或服务的需求会被超常放大,其价格若过快过高上涨会进一步引发抢购、社会混乱等问题,市场机制的自发平衡功能会被打破,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会遭受严重破坏。为此,在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院都应当“积极能动”地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实际上,基于普通民众的朴素认知,也会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相关联商品或服务价格涨价到何幅度,属于超出供应商进货成本、服务成本合理幅度、合理营利空间的涨价,属于在此特定地域特定时期“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行为。在此情形下,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法院在个案认定“哄抬价格”行为时,作出较为严厉的价格管控认定,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价格法》的立法意图,也是应对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本文认为,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前述鄂市监竞争〔2020〕3号文件基于其更为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而对“哄抬价格”作出的更为严厉的认定意见(1月22日后的应急响应期间,不得涨价),有其合理必要性;其他地方的市场监管局也可结合本地疫情防控情况,对“哄抬价格”行为作出自己的判断意见。▶二若当地省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已对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提出过明确意见,那么,基层市场监管局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时会底气更足。在2003年“非典”防控期间,确实有不少省级发改委报省级政府批准,发布了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限令,如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直接适用了2003年《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界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紧急通知》中的关于“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但是,也可能有些省市当时并无此类规定,况且,2003年的限令直接适用于当今疫情防控是否合适也值得讨论。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任务急、形势紧,市、县(区)政府及其市场监管局不应当也不太可能等待省级政府或其市场监管局就“哄抬价格”作出明确认定意见,才去采取执法行动。目前疫情防控形势下,基层市场监管局当积极能动,主动作为,就“哄抬价格”等实际执法问题请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上级执法机关,上级执法机关可适时作出指导意见,从严从重从快加强执法,刹住借机“发国难财”的涨价风。▶三若当地省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对构成哄抬价格行为的具体提价或涨价幅度并无明确限令,那么,基层市场监管局在个案执法中,可以考虑借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来把握构成“哄抬价格”的涨价幅度。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其第十九条规定,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借鉴参照前述司法解释,本文认为,在疫情防控时期,可将超出疫情发生前同类商品服务正常销售价格、正常购销差价幅度、正常利润率30%的涨价行为,认定为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哄抬价格行为。例如,在此次疫情防控时期,口罩等相关商品15元进价25元售价,如果没有其他进货成本,则加价率是66.7%。建议看当地同类商品在此次疫情前的平常销售价是多少、平常购销加价率是多少,以及此次进价15元较疫情前进价增加多少、此次进货有无其他进货成本,如果较疫情前的平常购销加价率有超过30%甚至翻倍涨价等过高涨价情况,宜认定为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的哄抬价格行为。执法建议■一线执法人员 叶民▶一、执法理念应着眼于一切有利于疫情防治疫情爆发往往都具有突发性,且涉众面广,对社会治理工作提出了很大地挑战。执法办案工作亦不例外,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疫情期间查办各类违法案件,首先要树立一切有利于疫情防治的执法理念。具体执法程序上,要充分考虑到市场口罩奇缺的实际状况。以有利于防疫用品市场供应为导向,引导我们查办全过程。具体到个案的查办上,几种行为需统一执法尺度:1、对于市场上查获的“三无”产品口罩及其他防疫用品,应充分考虑到生产厂家因节日临时赶工,配套的标识等附件未必能赶上成品的出库速度等客观因素,在确定合法来源后,允许继续销售,不宜禁止。2、对于查获的无资质生产N95口罩的生产厂家,在能够确定合法代工来源或者通过快速检测能够确定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在固定基本事实后,允许产品供应市场,不宜作出取缔、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3、对于涉嫌境外非法代购、走私的口罩,在确定来源走向、固定基本事实后,应允许产品供应市场,不宜作出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二、明确“哄抬”行为取证方向,辅以“加价”行为的价格认定对于目前防疫用品市场存在的“哄抬物价”行为的认定,除了对照目前少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的具体以进价与销售价比照认定外,办案人员应关注价格以外的操作手段,即“哄抬”行为的表现形式,综合考虑行为的主观故意及危害后果,取证具体要把握好几个方面:1、把握“哄抬”价格大幅度上涨的原则。销价的涨幅不能大幅度高于进价上涨幅度,成本没变化的销价不能大幅度上涨。这个幅度,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经省政府同意,根据本地情况定,如当地已有规定,从其规定。2、“哄抬”是行为手段,价格是目的结果。对“哄抬”行为应着重对店堂内附着于价格行为的广告宣传、横幅标贴、引导营销等痕迹取证,同时关注经营者与产品供应商、其他同行的往来交易,是否有串通、引领涨价的证据痕迹,必要时通过电子取证手段抓取涉案证据。3、关注经营者通过个人微信支付、现金支付、不接受医保卡付款等不经过店堂医药产品销售系统软件进行交易的取证,确定经营者违法经营的主观故意。4、通过举报投诉平台搜集涨价行为导致的群众投诉举报,通过搜集新闻媒体关乎涨价行为的负面报道以及通过搜集抖音、微博、公众号等转发的负面影响,从而确定涨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三、适用《价格法》时当原则适用与规则适用并举对于防疫用品“哄抬物价”行为的处理,在通过充分全面的调查取证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适用处理,并从行为的主客观方面以及社会危害后果方面作全面的说理式论述。具体适用操作:1、原则适用。《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在防疫用品经营过程中,从行为发生到结束产生的危害后果,均违背了《价格法》的基本原则。2、规则适用。《价格法》第十四第三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本条属于具体规则适用,与第七条的原则适用相互补充,具有更好的法律适用效果。投诉建议1.消费者在投诉之前需知道,口罩等卫生防护用品以及蔬菜、大米等重要农副产品属于市场调节价类商品,受供需关系、人工运输等成本上涨因素影响,价格微涨属于正常现象。如果消费者遇到所购买商品的销价明显高于成本价或销价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上涨幅度,可拨打当地市场监管部门12315进行投诉举报。2.消费者如对所购买商品的价格有异议,当留存购物小票及商品正反面外包装袋图片等明确证据材料,以便投诉解决和方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3.消费者在投诉时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http://www.12315.cn/)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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